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05-22 16:51   浏览次数:

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需求,突出我校七年制临床医学生的培养特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保证七年制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关于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相关规定,学校在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培养过程中,对达不到七年制培养要求的学生,应将其转入五年制学习,具体办法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转入五年制学习

(一)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考课程学分超过15分及以上者。

(三)第十一学期末未通过临床综合考试者。

(四)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超过一年者。

(五)学生本人认为不能适应七年制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五年制学习。

二、实施办法

(一)在每学期开学后1-2周内由管理七年制学生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现实表现,将拟转入五年制学习的学生情况及时报经院、系(部)审批后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及家长,办理有关手续。

(三)根据课程衔接情况,七年制转入五年制学习的学生应转至本专业下一年级五年制学习(第一学期转入五年制者除外)。

(四)七年制学生转入五年制学习,不属于留降级处理。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三、其他

(一)《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淘汰制学籍管理办法》(重医大教〔2009100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医大教〔2014〕11号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七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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