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文 号:学位[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2-15 执行日期:1993-2-15 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需要而确定的又一种以培养达到硕士水平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培养形式。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实行七年一贯,学士、硕士学位连读的培养方式,主要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广泛的社会科学知识、较宽厚的自然科学基础、较熟练的专业实践技能和解决临床医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级临床医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88)教高二字005号文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联合下发的(86)学位字0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试点情况,对接受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学生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国家教育委员会(88)教高二字055号文件中所列七年制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基本规范规定的主要课程可做为学位课程对待。这些课程应使学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考试优良者,申请学位可不另进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3.一门外国语:英语要求通过国家的六级考试和各校的专业英语考试。 二、临床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 在毕业实习阶段要安排学生到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各主要学科进行轮转实习。总时间应不少于二年,并逐科进行严格的考核和临床技能评定。毕业时必须掌握某门二级学科坚实的临床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以及较熟练的实践技能。 三、科研训练和论文 对学生的科研能力的培养应是教学的基本内容之一。毕业实习阶段要安排一定时间,使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临床实际完成从选题,课题设计,查阅文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有关资料到书写文献综述和论文的全程科研训练。毕业时须提交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可以是某一学科的临床病例综述,也可以是专题研究论文)。毕业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和一定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能力。 四、毕业论文答辩 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5人答辩委员会。通过答辩主要考核学生所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临床医学问题的思维能力和科研素养。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有全体成员3/5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会议应当有记录. 五、资格审查 申请硕士学位应由本人提出,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表格,资格审查工作由学校教务处会同学校学位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科研素养和能力、外语成绩和论文水平等。 通过综合评审,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核的结果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讨论、评定通过。 根据国内外学位方面的有关情况,硕士学位获得者,同时获得五年制学士学位证书。;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但经考核达到学士学位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有关考核和授予学位的细则及具体工作,由各校自行制定并实施。 七、毕业后待遇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合格毕业生并获得硕士学位者,享有国家规定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待遇。 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尚属试办,对七年制毕业生授予硕士学位一定要严格把关,确实保证质量。一方面,各校应在年度筛选工作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一次中期考核筛选,对不宜继续按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培养的学生,应转入五年制。另一方面,要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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